高校学生网络发布不实言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北京某高校在读研究生。2022年12月,王某因曾与李某发生矛盾冲突,于是借以“学术质疑”为名,在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平台发布多篇不实文章,指控李某“论文抄袭”“利用导师关系谋取利益”,并附带李某个人信息。相关内容引发大量转发,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甚至被校方临时暂停奖学金评审。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维权费用。
【案例分析】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1. 有违法行为:本案中,王某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公开平台发布针对李某的“论文抄袭”“利用导师关系谋取利益”等不实言论,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诽谤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
违法性体现:
言论内容无事实依据(如未能提供论文抄袭证据);
公开传播范围广(微信群、朋友圈、微博均具有公共属性);
附带李某个人信息,进一步扩大负面影响。
2. 有损害事实:受害人遭受实际损害。本案中,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如被网友攻击、学术声誉受损)、精神损害(因网络暴力产生焦虑抑郁)、财产损失(奖学金评审暂停)均属于直接损害。
证据支持:
转发量、评论内容截图;
校方暂停奖学金的书面通知;
心理咨询记录或医疗证明(如有)。
3. 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发布不实信息后,相关内容迅速扩散,直接导致李某被公众质疑、校方介入调查;捏造学术不端信息极易引发对学生的负面评价,符合一般人对后果的预见。
4. 有主观过错: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本案中,行为人王某明知言论不实仍恶意传播,属于直接故意;若王某主张“误信传言”,需举证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如联系学校查证等),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
结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裁判】
1. 侵权认定:法院认为,王某在无确凿证据情况下公开发布贬损性言论,超出学术质疑范畴,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2. 平台责任:涉案社交媒体平台已及时删除部分内容,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3. 赔偿金额:综合侵权范围、后果及本地经济水平,法院判令王某:
(1)删除全部侵权内容;
(2)在发布平台置顶道歉声明(持续30日);
(3)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3000元。
【本案启示】 高校学生应明确学术批评与人身攻击的区分,网络言论中不得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社交媒体发言时,需注意言论真实性,避免因情绪宣泄或不当竞争触犯法律。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3.关于高校责任关联:若学校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或处理不当,可能因“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被追究补充责任(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