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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普法微课堂 第 7讲:同学好意相助中的无过错伤害责任分担

作者:法治之光辅导员工作室发布时间:2025-12-16


【基本案情】

某高校研一学生黄某,见同年级同学李某因毕业离校,行李繁多且搬运不便,主动上前无偿帮忙。两人在共同将一大箱书籍从宿舍楼四楼搬至一楼的过程中,由于楼梯间灯光昏暗,且箱子较重遮挡部分视线,黄某在下一段楼梯时脚下踩空,连人带箱摔倒在地,导致手腕扭伤及多处擦伤。事后,黄某前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50元。经调查,二人在搬运过程中均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箱子捆绑牢固,两人步调协调,未曾打闹或匆忙奔跑,楼梯本身也无明显缺陷。此次意外纯属难以预见的意外事件。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黄某因帮助李某而遭受的人身损害,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

【推理过程与法律责任分析】

本案的推理应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公平原则的适用展开。

1.一般侵权责任的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被帮助方,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如指令不当、催促快跑等),其对黄某的摔伤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也无违法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一般侵权,无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2.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黄某主动、无偿地为李某提供搬运劳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帮工”关系。黄某是帮工人,李某是被帮工人(受益人)。

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双方均无过错”但损害已然发生的情形。这需要引入《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或称“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平衡利益、救济损害、弘扬互助友善的价值观。

具体到本案:

1.黄某遭受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医疗费),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该损害的发生与李某的受益行为(接受帮工以搬运行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若无此次帮工,黄某不会处于该特定风险环境之中。

3.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让完全出于善意提供帮助却遭受损失的黄某独自承担全部后果,有失公允;而让李某作为纯粹受益人完全免责,亦不符合社会公平观念和鼓励互助的导向。

因此,本案不适用“赔偿”责任(因无过错),而应适用“补偿”责任。即基于公平原则,由作为受益人的李某对黄某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他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解释虽未直接规定无过错情形,但其体现的“受益补偿”精神与《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常结合适用,用于具体界定补偿的合理性)

综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判决由被帮工人(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的合理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结论与启示】

结论:对于黄某因帮工受伤所支出的850元医疗费,李某虽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作为受益方,应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黄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比例,需由双方协商或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如双方经济状况、损失大小、受益程度等)酌情确定,例如由李某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医疗费,是实践中常见且合理的处理方式。

对大学生的启示:

1.善行值得鼓励,风险也需共担:同学间的互助是校园美德,法律对此持保护态度。但当意外发生时,受益方不能因自己无过错而完全置身事外。树立“受益补偿”的观念,是成熟、负责任的表现。

2.明晰法律关系,事前友好沟通:在进行类似帮忙前,双方可简单明确是“无偿帮助”,若发生意外如何处理的共识(如“万一不小心受伤了,医疗费我们平摊”),避免事后因责任问题产生误会和纠纷,伤了同学情谊。

3.增强安全意识,量力而行:帮人者应在帮助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保持警惕,评估任务风险(如物品重量、环境条件),量力而为。被帮者也应主动关注帮工者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协助(如照明、清空通道),共同预防意外。

4.了解法律原则,理性处理纠纷:了解“公平责任”这一法律原则,在发生此类无过错意外时,能够理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懂得通过学校调解部门或法律途径寻求公平解决,而非一味指责或自认倒霉。

本案启示我们,法律不仅是惩戒过错的行为规范,更是平衡利益、维系社会和谐、鼓励良善风尚的调节器。在提倡互助友爱的同时,建立一种权利与义务、善意与责任相匹配的认知,对大学生步入社会至关重要。

供稿:“法律之光”辅导员工作室

审稿:杨德齐

审核:徐芳